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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
2023/4/4 16:18:00   阅读次数:57954   责任编辑:潘臻



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,规范信访行为,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,依法及时准确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:

一、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,应当到有权处理单位本级或上一级单位设立或指定接待场所提出。对涉法涉诉事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司法救济程序向政法部门(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机关等)提出,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。

二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合理合法表达信访诉求。

三、对于不按照法定途径进行信访,存在缠访、闹访、越级走访、重复网上信访的行为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和信访秩序,以访施压,谋求不正当利益,具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一)信访人直接实施赴省进京越级访、非接待场所信访的。

(二)信访人不在指定场所信访,直接在北京或合肥滞留以信访登记或扬言采取极端措施等形式施压、威胁,要求解决问题的。

(三)对于正在办理期间或积极推进双方协商的信访事项,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,越级赴省、进京走访的,或者通过网上、写信、电话信访重复进行投诉,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,仍然继续重复投诉的。

(四)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信访诉求,对于已经答复(复查)过的信访事项,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的复查(复核)的,或者信访事项经过答复、复查、复核信访三级终结的,或相关行政裁决程序依法终结后,仍然以同一理由和事实,在市级信访接待场所实施重复走访登记,越级赴省、进京走访的,或者通过网上、写信、电话信访重复进行投诉,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,仍然继续重复投诉的。

(五)涉法涉诉案件法律程序终结后,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,当事人拒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或再审的,执意通过缠访、闹访、非访或者反复越级访,扰乱办公秩序,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,拒不改正的。

(六)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,拒不按照《信访工作条例》规定推选代表,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,在机关内吵闹、聚集等,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,经国家工作人员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,扰乱单位秩序的。

(七)通过网络、电话、短信、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,或者以围堵、纠缠、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;在信访过程中,谩骂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、诬陷、跟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;捏造、歪曲事实,诽谤、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。

(八)共产党员、国家工作人员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组织、参加进京访、赴省访,幕后组织、操纵、指挥、唆使、怂恿、支持其他人员进京访、赴省访的。

(九)建立微信群,或通过网站、论坛、微博、微信、抖音等传播载体,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、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,煽动、组织、策划他人缠访、闹访、越级访,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凯发k8网址备用的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。

(十)幕后操纵、唆使他人信访,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务诱使,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,造成进京访、赴省访的。

(十一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年老、年幼、体弱、患有严重疾病、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,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,拒不改正的。

(十二)以信访为名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其他违法信访行为的。

四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中共芜湖市镜湖区委政法委员会

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

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

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

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

芜湖市镜湖区政府信访局

2023年3月29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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